基本案情
上海某物流公司为某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代理商,劳动者张某与该某物流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按要求注册成为外卖平台合作骑手,月工资8,000元,结算周期月结,某物流公司有权对张某订单配送进行监督管理,并为张某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张某在一次配送中受伤,后要求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双方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仍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张某在某物流公司安排下工作、着装,进行奖惩,工资月结,从业行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要旨
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经济的劳动用工发生较大的变化,平台经济合理有序的发展与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然,劳动关系之认定不能被泛化,判断平台公司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特征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