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但未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报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产生的医药费,该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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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来源:重庆巴南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3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吴某在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项目运送混凝土时,因斗车轮子损坏,斗车砸伤吴某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5趾骨骨折。吴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某劳务公司已为吴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12月12日,吴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2月20日,人社局受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2月23日,人社局认定吴某前述受伤为工伤。2023年3月7日,吴某向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吴某经仲裁后诉请其与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某劳务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60元、鉴定费400元、鉴定检查费85.66元、医疗费3315.6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9011.49元。

裁判结果

  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吴某于2022年12月12日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于2022年12月20日受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故吴某于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应由某劳务公司支付。经审查,吴某在前述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31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元,该费用应由某劳务公司支付。另,某劳务公司还应支付吴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3 364.80元。

法官释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