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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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安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1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谢某自2003年一直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后该公司经营场所土地被政府征收。2020年6月19日,该公司召开全体职工会议通报因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被征收等原因,决定停止公司生产经营并出具相关善后处理意见,谢某参加了会议。同年11月4日,该公司将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月18日该公司向谢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谢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原因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政府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公司无管理团队和力量;公司个别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消弱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谢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某机械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因政府规划用途已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并收储,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某机械公司丧失了经营场所,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该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工会征求意见后,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及下发文件的形式告知谢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书面通知谢某。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非违法解除,谢某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首先,要满足实体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同时必须符合法律对裁减人数、比例、对象的要求。其次,要符合程序性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随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综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体和程序要件,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