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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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云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08日  阅读量:3

裁判要旨

  对超出工伤目录范围且未经主治医师申请经科室签批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产生的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的范畴。

基本案情

  李某系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的员工,2021年1月10日李某在电器卖场内彩电区域钉围布时不慎从木楼梯上摔倒受伤,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为李某投保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12656.71元,尚余9316.67元因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保险基金不予报销,李某起诉要求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9316.67元。

法院裁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李某产生的医疗费经工伤保险基金审查部分超出《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李某也未举证证明该部分费用经主治医师申请经科室签批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属于超过目录范围且未经审批的费用,不属于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的过错导致的,对李某要求重庆某商社电器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