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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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云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08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经营,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从事收银员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有下列情形之一,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相关规定通知王某,同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5)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人民币500元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侵占、挪用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2021年2月13日至16日,王某未将收银款按照收银员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期上交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月17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员工开除通知书。2月18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阳县公安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协调,王某于当日将收银款36 644.2元交给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月19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送达员工开除通知书。

法院裁判

  王某私自截留收银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