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重庆某某环保公司从业主单位承包了云阳县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工程项目。徐某、林某等人于2016年9月到重庆某某环保公司承包的污水处理厂担任运营部操作工,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0日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在云阳县的运营维护项目因业主单位移交给其他公司而正式停止运营。2020年12月9日重庆某某环保公司通知徐某、林某等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并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续签意见,否则默认不续签,视为主动离职。徐某、林某等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在云阳的运营维护工程项目已全部移交给其他公司,在云阳无其他运营维护工程项目可做,若续签劳动合同徐某、林某等人则将去其他区县工作,会对徐某、林某等人的生活产生影响,也会增加生活成本,不能因重庆某某环保公司自身的原因加重徐某、林某等人的负担,徐某、林某等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视为主动离职。双方签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且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重庆某某环保公司应当支付徐某、林某等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