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9月5日,杜某与某水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杜某在某水泥公司担任采矿技术员职务。后双方因工作产生矛盾,杜某遂将在网上搜索的《某水泥公司民事诉讼案例》发布到工作微信群并发表相关言论。某水泥公司以杜某言论具有威胁性,通过公司办公平台发布消极信息和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对杜某给予记过处分,并降绩效工资,禁止杜某进入办公区,将杜某移出办公钉钉软件。后杜某无法正常上下班,多次要求启用办公钉钉和开放办公门禁均未果,遂以某水泥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水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欠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54729元。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泥公司未正确妥善处理因工作与员工产生的矛盾,对杜某进行记过处分并降低12个月每月20%的绩效工资,禁止杜某进入办公区办公和使用办公软件,致使杜某无法正常上班。其行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杜某有权解除与某水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水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某水泥公司作出扣除相应绩效的处罚,未提交处罚依据,已扣减绩效部分应当补足支付给杜某。某水泥公司辩称其扣减系其自主行使经营管理权,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某水泥公司支付杜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差额工资等共计34699.50元。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自主权作为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核心是依法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不受他人干涉,但该权利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且应当以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用人单位以自主经营为由,利用其用工优势地位,以随意取消劳动者上班打卡,禁止其进入办公区办公等方式强制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且在无民主程序订立惩罚性制度的前提下,随意克扣劳动者绩效工资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显然属于企业滥用了自主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享有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