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前者为后者提供代驾司机招募、管理及咨询等服务。2020年5月22日,刘某经某汽车服务公司面试后,自行注册“x x代驾司机”APP成为代驾司机。刘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两份《xx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以民法为基础的劳务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安排刘某在南城接单,若该区域无单可接,刘某可到外区域接单。刘某可自主决定何时打开和关闭APP,是否接单、何时接单以及在何处接单。刘某自己购买代驾工具,自行安排休息时间。刘某报酬不设置底薪,报酬计算方式为每单提成80%后扣除保险费2.35元。刘某可自行决定提取报酬的时间和金额,通过xx系统提现后由某人力资源公司转入刘某的账号。2021年5月17日凌晨,刘某在完成代驾订单返回南城途中摔伤。
仲裁请求
1、确认刘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和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某汽车服务公司和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刘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325元。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寮步仲裁庭裁决驳回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刘某服从裁决结果,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平台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且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不同于劳动关系的按月支付,则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平台提供的代驾需求信息,代驾司机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接单具有自主决定权。代驾司机自行购买代驾工具,自主决定工作和休息时间,自由决定提取报酬的时间和金额。代驾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具有人格从属性,因而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