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驿站经营者与货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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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郭某主张于2021年7月29日入职货运公司担任快递员,月均工资8千元,2022年6月9日被货运公司辞退,4.7 万元工资尚未结清。货运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愿意支付未结清的合作费用。郭某经营3家快递驿站(注册为个体户),每天从某货运公司接收快递投入驿站后派件,包括郭某在内共3人负责派件,派费为派件数*派件单价0.7元-系统罚款。货运公司将派费统一支付给郭某,再由郭某分发给驿站另外两人。货运公司未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郭某向货运公司交纳了派件押金1.9万元,作为对快递安全的保证金。郭某需自费承担快递丢失的损失。郭某曾和货运公司协商,希望公司按原价收回2家或3家驿站。

仲裁请求

  1、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 月9 日的工资 4.7 万元;2、支付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6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万元;3、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龙仲裁庭裁决驳回郭某全部仲裁请求。郭某服从裁决结果,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平台公司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郭某作为菜鸟驿站的实际经营者,承包货运公司的片区业务,并聘请两名员工为其派件,货运公司将派费统一支付给郭某,再由郭某支付给两名员工。郭某所得实为承包费(派费)减去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费等的经营利润,而非从属劳动下的工资。郭某需自费承担快递丢失的损失,郭某与货运公司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双方已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故郭某与货运公司之间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