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性强的骑手与平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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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7日,唐某在某APP与某公司签署《用户注册协议》成为骑手,并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唐某为客户提供同城配送服务并获取劳务报酬。唐某报酬系根据配送单量、配送里程和天气情况等计算。劳务报酬的提取时间比较灵活,唐某每天均可申请提现前一天的劳务报酬,人力资源公司再根据申请提现的时间和骑手级别,在3-5日内向唐某转账。人力资源公司通过APP平台向唐某发出配送要求后,唐某必须接单,否则将被罚款。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距离长短有配送时间的要求。如果超时配送,唐某将被罚款,人力资源公司对唐某有任务量的要求,完成任务后有积分和优惠券奖励。唐某工作时间灵活,可自主决定是否登录以及登录和退出APP的时间,也可自主决定每次登录APP的时间长度。唐某可在APP自主设置和调整接单的区域范围,还可自主设置和调整每趟出去接单的任务量。唐某可根据派单任务远近和配送时间要求,自主选定线路完成配送工作。人力资源公司不禁止唐某同时使用其它配送平台进行配送服务。唐某配送使用的电动单车系本人购买。2019年3月30日16时,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唐某已领取2019年2月和3月的劳务报酬分别为608元和3623元。

仲裁请求

  1、确认唐某与两公司从2019年2月17日至5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2、两公司支付唐某2019年2月17日至5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274.8元。

处理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驳回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唐某服从仲裁裁决结果,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总是滞后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用工呈现出与标准劳动关系既相似又不同的特征。劳动关系区别于承揽、委托等其他劳务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是劳务提供者在人格上从属于劳务接受者(用人单位),劳务提供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意志自由受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限制。唐某与两公司呈现一些与标准劳动关系的相似之处,比如唐某必须接单而没有拒绝的自由,唐某必须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公司对唐某有任务量的要求。不过,在承揽、委托等劳务关系中,承揽人或受托人也要服从定作人或委托人的指示命令,也要遵守完成工作任务时间和工作量的约定。两公司对唐某的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约束,在承揽或委托等劳务关系中也可能存在,这种控制与约束的程度还没有达到唐某对两公司具有人格从属性的程度。唐某与两公司呈现出与标准劳动关系的不同特征。一是唐某可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和工作时间长短。二是唐某可自主决定和调整工作地点。三是唐某提供劳务时使用的手机和电动单车系其本人购买,而非公司提供生产资料。四是唐某可根据经验自主决定配送线路。五是唐某劳务报酬的提取时间非常灵活,间隔时间很短,可以每日提取。可以看出,唐某具有相当高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唐某对两公司在人格上的从属是很弱的。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看,两公司没有对唐某进行劳动管理。劳动管理表现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提供,且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劳动者必须服从。通过自主决定登录和退出APP,唐某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动,两公司在唐某下线时不可能要求唐某提供劳动,通过自主决定登录和退出APP,唐某还可自主决定何时工作以及工作时间长短,两公司不能对唐某的工作时间进行管理。通过自主设置和调整接单的区域范围,唐某还可自主决定和调整工作地点,两公司不能对唐某的工作地点进行管理。两公司也不能对唐某的劳动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