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未明示是否续签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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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某控制阀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谭某于2010年4月1日入职某控制阀门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谭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3月31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谭某于4月1日起未上班。4月1日,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联系谭某,询问谭某为何没有来上班,谭某未予回复。之后,谭某要求公司支付未能续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公司认为,谭某不上班后,公司积极联系谭某上班,而谭某一直处于消极状态,可视为谭某拒绝了劳动合同的续订,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存在一种除外情形,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该种情形存在以下要件:一是需以用人单位首先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二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于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三是用人单位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上述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并未以明示方式向谭某发出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判决应当向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3,840元。

法官有话说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告知劳动者是否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且此种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告知劳动者,不能通过默示和推定。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告知书,不建议使用微信聊天等较为随意、容易引起歧义的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