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于2020年10月12日入职某压缩机公司,担任煤矿行业销售部副总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7日,该公司开始和廖某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双方对劳动合同上记载的月工资数额产生分歧,廖某认为应是每月3万元加提成,公司认为是每月2万元,加上年终奖每月1万元,另加提成。至2020年12月3日,双方还未协商成功,廖某于该日离职。廖某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尽到诚信磋商义务,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于2020年10月12日入职,2020年11月17日,双方开始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协商时双方对工资金额发生争议。因此,可以看出该公司在 2020年11月17日开始已经履行了诚信磋商的义务,虽然最后未协商成功,但是公司已经尽到了诚信的义务,因此,对廖某要求该公司支付 2020年11月17日及之后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2020 年11月17日之前,公司未尽到诚信磋商义务,故公司应支付廖某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有话说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下,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已经与劳动者积极磋商,如果尽到了积极磋商的义务,但因未协商成功等原因未能订立的,不属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