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劳务派遣公司曾在2017年7月派遣毛某至某公司工作,工资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毛某要求确认与该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劳务派遣公司注销,注销清算报告上载明的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为范某、徐某,范某、徐某作为股东同时在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由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已经注销,经毛某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本案的被告为该公司原来的股东范某、徐某,并开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范某、徐某称公司已注销,资料均已销毁,但是,在存在纠纷的情况下,范某、徐某径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因此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人民法院对毛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毛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2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个别公司在与劳动者的纠纷未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就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虽然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注销后,劳动者无法直接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被注销,劳动者可将原用人单位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列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