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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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5日  阅读量:170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陈某某通过上海某电器厂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认定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特殊工种工龄年限。市社保中心受理后查明,陈某某在该期间系由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该电器厂工作。2012年4月,陈某某与电器厂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市社保中心遂作出办理情况回执,认定陈某某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故不予办理。陈某某认为,该期间,电器厂以接受劳务派遣的方式对其进行用工安排,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了社保,但其从事的高温岗位并非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因此其与电器厂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市社保中心作出不予办理回执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损害了其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办理回执,并责令市社保中心就陈某某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另查明,2012年4月陈某某与电器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已认定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8年6个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要做法

  (一)追踪相似案件线索,探究类案核心争点

  合议庭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的同事张某某与其情况类似,在市社保中心不予受理后起诉至法院,未获支持。陈某某称,两人虽然2012年4月之前是劳务派遣形式,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始终是在电器厂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距离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的条件仅差半年;且由于电器厂迁移外地,两人均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难以续接特殊工种的工作。在案件协调过程中,陈某某请求对两人2012年4月之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都予以认定。

  通过两案事实比较,合议庭发现引发案件争议的实质在于陈某某、张某某满足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仅差半年工龄年限,而这半年由于原单位已搬迁至外省市,其无可能通过在原单位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来累计接续。对此,合议庭围绕争议实质进一步从政策规定的实用性及合理性探索本案化解争议途径。

  (二)联动社保部门及用工单位,研判两案争议化解方案

  能否计入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也即对何为单位职工的政策解释问题。为此,合议庭与市社保中心及市人社局进行工作联系,就相关政策解释问题进行沟通探讨,通过对沪劳保养发【2000】29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研究,确定了特殊工种工龄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单位经批准设有特殊工种;2.该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从陈某某、张某某的工作内容实质上评判,两人在此期间均符合上述标准,其诉求具有合理性。经法院组织,社保部门与电器厂就个案化解开始共同研判协调方案。

  (三)依托政策和事实根据,一揽子解决行政争议

  合议庭经研究后认为,对劳务派遣人员身份从事的特殊工种是否计入特殊工种工龄这一问题,相关规定本身并未作出明确限定。政策发布时,劳务派遣形式在当时尚属新型用工方式,政策制定的目在于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相关人员,给予特殊的保护和照顾。特别是,陈某某、张某某从事特殊工种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合议庭鉴于政策制定的目的以及在案的事实依据,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向市社保中心发出了协调化解建议,市社保中心亦在收到合议庭协调化解建议函后,研判两案实际情况,同意将两案一并协调化解,一揽子解决涉案争议。经各方努力,陈某某、张某某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陈某某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法院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保民生类案件,涉及特殊工种工龄认定问题,与职工提前退休密切相关,具有历史遗留性、复杂性以及政策性,往往涉及到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身份认定、换岗后从事特殊工种工龄衔接不畅、政策理解机械化等诸多难题。本案通过对特殊工种政策中“何为单位职工”从立法目的角度进行解释,探究案件背后存在的合理性,联动社保、人保以及单位共同研究政策、查明事实依据,最终依托政策解读,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可行的协调化解建议,取得案件实质化解。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司法与行政机关多元协调化解机制的有效体现,既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也展现了社保部门保障民生的速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