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鞠某在某酒店公司担任客房部经理一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某酒店公司因鞠某旷工而作出开除决定。鞠某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时,被告知某酒店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的“终止解除事由”为个人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情形,故鞠某要求某酒店公司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审理法院认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某酒店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符合实际且影响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应当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也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帮助劳动者尽快进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出现保障缺失并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写明用人单位、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原因和日期。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诸如档案移转等协助义务。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2020)吉2405民初1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