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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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02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方某经陈某介绍到A公司承揽的某物流园建设项目工地工作,上班时接受A公司员工陈某的管理。2021年2月28日,方某冒用其儿子方来某的姓名与A公司订立简易劳动合同书,并提供其子方来某的银行卡接收工资。2021年10月7日,方某在工作中被石头砸伤左眼,要求A公司帮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A公司拒绝,方某遂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99408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方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方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姓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就姓名等身份情况对用人单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在本案中,虽然方某以方来某姓名入职,但A公司系对方某进行了实际的劳动管理,方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方某冒用其儿子方来某的姓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虽然A公司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充分说明A公司主观上有积极主动与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A公司并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或存在过失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反,方某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诚信原则,A公司未与实际用工的方某订立劳动合同,过错在方某,在此情形下,方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在建设施工项目用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避免劳动者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不符合要求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纠纷。一般来说,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系违反诚信原则的违法行为,所订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无效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事实状态,合同的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因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等同于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第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怠于订立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或未订立系由于劳动者隐瞒身份等主观原因所致,劳动者反过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