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江苏某太阳能材料公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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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中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01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姚某与江苏某太阳能材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车间生产工作。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公司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继而发生职工欠薪情形。之后,姚某以公司未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至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涉疫情劳资纠纷不仅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以逐步恢复市场经济,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于是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姚某工资差额及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并表示将积极筹集资金,尽早付清所欠薪资。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陷入暂时性经营困难而引发的劳资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注重释法解疑,坚持依法调解,注重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理性解决纠纷,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最大限度保障了疫情期间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