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未履行离职手续,是否要向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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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01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5日,徐某进入某传媒公司工作,担任网络直播主播。同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止。同时双方还约定,徐某辞职需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获准后方可解除劳动协议,徐某若没有遵守以上程序,同意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2019年6月16日,徐某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辞职。某传媒公司遂要求徐某支付经济损失18万余元。经过劳动仲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徐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手续;如果徐某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一个月的标准向公司进行赔偿。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不是徐某离职的赔偿金,而是其离职后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提供的各项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徐某的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数额,对此,应承担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令:驳回某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传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就业形态下关于网络主播与平台经营者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网络主播工作的流动性强,经常在不同平台之间从事劳动,故容易产生类似本案赔偿损失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其进行赔偿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网络主播的离职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具体数额,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