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依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管理的联合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促使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四)高效便民。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增强行政监管的公开透明度,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内容
各许可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主管行政机关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区、街镇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行政审批对象从事特定活动是否经过依法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法对行政审批对象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切实提高其承接能力。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承接主体依法审批、依法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行业组织的资质条件、运作方式、工作绩效,以及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等情况。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等制度,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
四、监管措施
(一)实施标准化管理。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目录清单实行标准化动态管理,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审批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等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二)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制度,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监管计划等。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日常监管。加快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抽查制度,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三)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抽样检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监管方式,依法核查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要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不断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真正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四)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贯穿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细化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将监管中的辅助性、技术性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五)加强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生产安全高风险领域和环节监管。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六)强化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予以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加大行业协会自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组织依法监管。
(八)拓宽社会监督途径。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及时受理举报投诉问题,依法查处,公开处理结果,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行政机关是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日常监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结合本部门责任清单,明确监管内容、责任,落实监管措施。
(二)健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优化监管资源,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完善制度建设。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所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改革于法有据。加强涉及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严格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监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实行倒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