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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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施行日期:2017年01月06日  阅读量:6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规范人社部门日常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和执行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监管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三)规章:《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人社局具有行政权力监管职能的相关处室、单位及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抽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国家人社部依法核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七条 主要对经市人社部门许可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工人员在8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按照比例和频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执法种类和工作职责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数量按照抽查比例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每次抽取不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统筹考虑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由各监管单位和处室合理制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工商行政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适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比例及频次根据监管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一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监管要求,定期、不定期或必要时,联合工商、公安、住建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局承担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处室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强化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强内部联合执法力度。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各监管单位、处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按要求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开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外,各监管处室、单位及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查处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查处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对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