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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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日,原告某驾驶员培训中心与被告江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30日,原告以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终止为由书面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时,被告已怀孕,于2022年2月17日生产。被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5元。之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815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时,被告已怀孕,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被告哺乳期结束,但原告在被告孕期向其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既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原则之一。本案中,用人单位仅考虑自身发展及经济利益,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没有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