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确定用工关系的,经审查符合劳动合同要件的,仍应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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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6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生产目标责任协议》,约定某公司请原告为其石英矿加工厂的厂长,协议约定了生产目标、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进驻该公司的加工厂开始工作,于2019年6月19日开始试产。后因生产效果不佳某公司的加工厂进入停产状态,原告亦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

  昭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生产目标协议》,内容涵盖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发放、劳动纪律、违反协议的责任、终止协议的条件等,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其内容已明确包含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应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当协议内容涵盖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发放、劳动纪律、违反协议的责任、终止协议的条件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时,就可通过这些内容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