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规避全日制用工责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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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6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原告欧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约定欧某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标准执行。签订合同后,公司通过APP派发工作任务,欧某每天早上8点开始至晚上8点在APP上接单,每周工作六天,休息时间由欧某自行选择,但需要请假。2022年4月1日,欧某出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邮寄给公司,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费等。

  八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欧某与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但是某公司实际上是属于全日制用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属性应属于全日制用工性质。公司应当支付欧某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最大的区别是工作时间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成本比全日制用工成本更低,企业意图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规避全日制用工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