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王琼入职文科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月工资标准18000元。2021年3月23日,王琼体检报告显示怀孕。文科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其发出调岗通知书,告知王琼因其怀孕,将其岗位调整为产品部职员,工资标准相应降低为每月15000元。王琼以邮件形式回复称其不同意调岗降薪,并每天正常出勤,文科公司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向王琼支付了2021年4月至7月的工资。王琼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文科公司支付其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000元。后,王琼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科公司在未与王琼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以王琼为孕期女职工为由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文科公司支付王琼工资差额9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孕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其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形,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差额,如其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