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李蕾入职百语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0元。10月9日,李蕾经医院检查确认怀孕。10月12日上午、12月16日上午李蕾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百语公司按照旷工扣除了李蕾相应日期的工资。李蕾于2022年1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诉请百语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后,李蕾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语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孕期职工产检日的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百语公司支付李蕾工资差额700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据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事假、病假为由扣除怀孕女职工产检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