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佛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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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将瓷砖自动打包生产线承包给被告佛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又将生产线承包给被告王某某(自然人),王某某雇佣原告朱某某在该打包生产线工作。朱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在工作岗位上受伤。

  朱某某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3月、2022年6月向鹤壁市山城区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在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佛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三次申请仲裁委均不予受理。

裁判经过及结果

  首先,雇佣原告朱某某的王某某作为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但他与原告朱某某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王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及佛山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不直接对朱某某进行管理,也不对其发放工资,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提起的是工伤赔偿,法院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告知他可以对雇主王某某以雇员受害提起诉讼。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结合本案查明情况,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自动打包线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了劳动者朱某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应当由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需明确的是,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只是承担了对朱某某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但二者之间并非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只为法律所拟制。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自然人王某某追偿。

典型意义

  发包方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伤赔偿。因工伤亡的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所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包工头所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但工伤保险责任。受伤职工无需再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