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鹤壁A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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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壁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1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原告陈某某到鹤壁B包装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鹤壁B包装有限公司通过“葛某”个人账户给其发放工资。2019年2月26日,被告鹤壁A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A公司)成立,原告陈某某即在鹤壁A公司从事劳动,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发放账户均未发生变更,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陈某某以微信方式向鹤壁A公司提交一份辞职报告。同年8月,陈某某收到被告支付的7月和8月份工资23809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因离职,以上结清再无公司任何经济纠纷”。2021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逼迫原告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浚县仲裁委裁决鹤壁A公司向陈某某支付带薪年休假款11075.86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4800元。双方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本地区失业金领取标准为每月1200元。

审理经过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受被告管理,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原告陈某某向鹤壁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出具收到条,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不满10年,每年应享受年休假5天,因被告已支付了原告陈某某未休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故应再按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陈某某2020年度及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10115元(11000元/月÷21.75天/月×10天×200%)。四、关于养老保险金问题,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法院不作处理,被告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决。五、关于失业金问题,被告没有给陈某某缴纳失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故被告应向陈某某支付失业金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和本地区失业金领取标准,被告应当支付陈某某失业金损失4800元(1200元×4个月)。判决:被告鹤壁A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5元及失业保险待遇4800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完善管理制度,合法用工,避免诉累;而劳动者也要提升维权意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