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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海公司等诉黄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5日  阅读量:36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原告迪海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签订《船员上船服务合同》,委派被告至原告迥源公司管理的“SANJIN3025”轮担任轮机长,约定船员工资报酬计算时间自上船之日起算至下船之日结束。2021年3月,迪海公司应船东要求提前通知黄某某换班下船,黄某某以结清工资为由要求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万元。迪海公司支付15万元后,认为船员以交班为要挟多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工资及费用,遂与迥源公司共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船员退还多支付部分7389.50美元。黄某某辩称,因其临时被船东及派遣公司通知下船,故有权在交班下船时要求结清在船工资,并预收部分下船防疫隔离期间的工资及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后,因黄某某已在其他船舶上从事远洋航行作业,向其住所地寄送诉讼材料无人签收。案件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采取公告送达,而是辗转通过相关单位寻获黄某某联系方式后,借助网络通讯向其释明法律、送达文书并指导其在线递交答辩及证据材料。同时,根据船舶靠港、船员休整时间,合理安排在线庭审,充分听取诉辩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船员上船服务合同》,船员下船后合同关系即行终止,但黄某某离船系船方原因所致,且黄某某与迪海公司就提前下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协商,迪海公司对黄某某提出未付工资和补偿共计15万元结清的提议予以同意并支付完毕,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存在胁迫两原告的情形,故人民法院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船员离船换班工资、遣返费用及船方提前要求船员下船的补偿结算引发的纠纷。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被告黄某某已在他船工作,且较长时间漂泊海上,参与诉讼诸多不便。此类情况在船员诉讼特别是船员作为被告被诉的案件中较为普遍,有的甚至无法顺利接受送达。

  为充分保障船员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运用互联网、移动通讯技术,从立案、送达、举证到开庭、调解、宣判,全流程、全天候在线进行,切实解决因船员职业特点所致的参加诉讼困难问题。本案就是此类实践的一个典型范例,实现了船员安心工作和有效维权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