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船舶适航义务 营造安全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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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等诉和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戚某某等7名船员经中介介绍,于2022年2月在和润公司所属的“和润8”轮上任职工作。3月18日,“和润8”轮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注销。3月30日,杨浦海事局以“和润8”轮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注销导致船舶不适航为由,限制该轮离港,船员也因此滞留船上。期间恰逢疫情影响,船员直至6月1日才全部离船。由于和润公司仅支付了截至3月份的工资,戚某某等船员遂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欠付4、5两月工资及上下船交通费等。和润公司辩称,4月1日已经与船员解除劳务合同,船员滞留船上系疫情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其承担4、5月份的船员工资及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和润8”轮滞留上海港的根本原因系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注销导致船舶不适航。早在海事行政部门采取限制船舶离港措施前,和润公司作为船东对没有安全管理证书不能继续开航理当明知,并有足够时间与船员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和对船员离船做出合理安排。但和润公司却在船舶不符合适航要求的情况下,仍指令船舶从其他港口驶往上海港执行运输任务,故导致船舶和船员滞留的起因及责任在和润公司。和润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船员滞留船上长达两个月之久,确有疫情因素交织其中,且停航状态下船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看管和维护船舶,与正常航行的工作内容有别,劳动强度相对较轻、劳务付出相对较少,人民法院最终酌定和润公司支付船员4、5月工资的70%及上下船交通费、住宿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船东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船员工资的纠纷案件。在疫情背景下,此类纠纷多有发生。司法实践中需要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用工单位实际困难以及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使疫情造成的风险、损失在各方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然而在本案中,船舶长期滞留虽然涉及船舶不适航和疫情防控两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是船舶不适航所致,疫情在本案中不应被泛化扩大成不可抗力。该判断不仅支持了船员在个案中的工资请求,更重要的是对未落实船舶适航义务的船方在责任承担上给予了负面评价,传递出对船舶航行安全、船员劳动安全保障的司法关切,有助于强化船方的适航意识,从而让船员能够获得更有安全保障的执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