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识别合同责任主体 保护外派船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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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浩浦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上海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5日  阅读量:34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经被告丸吉公司安排,签署了用人单位为浩浦公司的《临时雇用(船员)合同》,到丸吉公司经营管理的“OCEAN8”轮上担任机工长。后“OCEAN8”轮在孟加拉国被出售,王某某离船回国,但未取得在船期间的工资。因丸吉公司已注销,王某某遂将浩浦公司以及丸吉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林某某、吴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浩浦公司否认《临时雇用(船员)合同》上所盖印章是其所有;林某某、吴某某则否认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临时雇用(船员)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显示确非浩浦公司,丸吉公司在本案中负责王某某的招聘、安排上船工作及签署《临时雇用(船员)合同》,林某某、吴某某作为丸吉公司股东未对合同上加盖印章的公司主体作出解释或提供其系接受他人委托安排合同签署的证据。因此,认定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丸吉公司应当知晓对王某某尚有未付工资,但在公司清算时未予通知,故应由林某某、吴某某承担偿付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本机构、境外船东、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签订合同。该《规定》为外派船员权益提供了一层有力的保障。但实践中一些派遣机构为规避自身责任,不按前述规定与船员签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义与船员签订合同,使得船员在主张工资报酬或工亡赔偿时陷于被动。

  本案人民法院根据招聘船员过程、船员工作期间接受命令和指挥情况以及丸吉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案涉船舶的事实,认定丸吉公司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合同关系,有效保护了外派船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