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给李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李某某已经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且李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向侵权人主张了医疗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由侵权人支付李某某的全部医疗费,故李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医保未报销的医疗费差额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15年10月12日17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赵某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李某某受伤。法院判决李某某的损失共计为531210.71元(包括医疗费),赵某某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李某某1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李某某110000元,共计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11210.71元,由赵某某赔偿70%即287847.5元。赵某某共计应当赔偿李某某407847.5元。李某某对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2016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2016)鲁0283执39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
李某某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构成工伤。社会保险机构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12元(16个月)。认定医疗费198910.44元,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168910.44元,并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费用30000元,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典型意义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单位不再向职工承担给付责任;否则,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所有损失由单承担给付义务。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