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请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等待遇,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否则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刘某通过仲裁请求广州某公司支付其节假日值班期间加班费,仲裁驳回其请求,刘某诉来法院。经法院查明:2019年4月1日起,刘某在单位从事外勤通信技术维护员工作,刘某提交单位工作群中的值班表证明其节假日值班情况,并据此主张值班期间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提供了单位内勤在微信群中发送的节假日值班表,但未能提供其已按表中载明的时间实际值班并在值班期间从事正常工作,即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值班期间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现行劳动立法对值班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值班和加班都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但从实务中来说,两者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以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请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等待遇,但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否则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