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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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4日  阅读量:7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简要案情

  周某某于2002年4月5日到青岛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2006年被某集团公司调整至滨州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9月被调整至河北石家庄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从石家庄调往长春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9月从长春调往莱州某饲料有限公司工作。从2015年开始,陆续在石家庄某饲料有限公司、鞍山某饲料公司调整至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处工作至今。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9日,周某某在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工受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停工留薪期间,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足额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022年7月17日,周某某以此为由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对方按20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青岛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周某某以此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青岛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某饲料有限公司、鞍山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某饲料有限公司;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是由为某饲料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周某某自2002年4月至2022年6月工作的单位为关联公司,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与周某某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周某某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并要求按20年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职工因工伤接受医疗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因少发或不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可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确认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金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