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通过网络与平台公司签约应按协议内容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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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物流公司、某餐饮服务中心、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平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4日  阅读量:20

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应当举证证明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的人员系平台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受平台公司委托的人员,否则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某物流公司代理大润发平度店(淘鲜达店配)的线上配送业务。刘某经王某磊介绍,通过蜂鸟骑士版APP注册,经李某斌面试被录用为该站点的全职骑手,为大润发平度店从事外卖配送服务,按单计算配送费用。刘某工作期间,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通过支付宝支付了刘某2022年4月至6月的报酬。

  2022年7月31日,刘某向李某斌口头辞职后,遂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某物流公司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前者将外卖递送业务外包给后者。刘某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刘某按照后者与某信息服务公司的协议约定提供外卖递送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与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均合法、有效。某物流公司将其外卖递送服务外包给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后,刘某根据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通过蜂鸟骑士版APP接受平台委托,从事大润发平度店的线上配送业服务,并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由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刘某支付报酬。从各方的协议约定和实际操作流程看,刘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刘某的劳动报酬也并非由某物流公司发放。刘某主张王某磊、李某斌系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对方予以否认,刘某未就其主张提交有效证据。因此,刘某主张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外卖骑手”的新型职业形态。与传统模式相比,外卖骑手的从业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更为复杂。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依照我国劳动立法精神,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门于2021年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的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应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名为承包、合作等书面合同,实质包括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可以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承包、合作等书面合同中,约定从业人员自主经营,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不宜认定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其用工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判断认定。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