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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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10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审查许某某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吴胜利(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