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汪某某与某珠宝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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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10日  阅读量:11

案情简介

  某珠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珠宝公司在F平台开设直播间,珠宝公司提供商品并自行雇人直播售卖。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某通知汪某某面试F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时间等,未订立劳动合同。汪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每月收入由岑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后汪某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提成等,珠宝公司称汪是科技公司员工,否认劳动关系。汪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汪某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黄家焱(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汪某某是由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招聘、安排工作,且支付劳动报酬,证明其接受珠宝公司劳动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