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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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18日  阅读量: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就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重点,共同研究处理在社会保险扩面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维护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二次。主要任务是:学习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统一经办与执法尺度;通报和交流有关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措施;分析研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加强预警预测;协商联动执法的有关事项,安排部署集中执法行动。

二、建立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制度。遵循统一、高效、安全的原则,通过适时开展联合调查、书面通报情况、设立信息查询端口、建立数据交换平台等方式,建立健全以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为主要功能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保险经办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两项业务信息的资源整合。特别是评价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信用程序时,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比对。

三、建立参保登记与监察书面审查联动制度。实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与劳动保障用工登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一窗式”办理,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与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合并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书面审查时,发现涉及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执法业务协作制度。统一制定、规范使用社会保险稽核和监察执法业务协作文书(文书格式附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稽核工作中,遇到用人单位拒绝配合或拒不执行稽核整改意见的,可以书面提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各类执法活动时,发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异常,或者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建立联合部署开展专项执法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初确定联合部署开展的专项执法活动的主题、范围和任务,做到共同研究部署,共同实施检查。要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指导服务、执法维权等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优势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的资源优势,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集中查处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及跨区域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六、建立社会保险费联合清欠制度。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密切与财政、审计、地税、人民银行、法院等单位合作的同时,应当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共同开展实地核查,了解欠费单位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共同约谈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指导督促其制定延期缴费计划;共同协调有关部门,提请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惩戒。

七、建立社会保险执法队伍共建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形式,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执法水平。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普遍开展一次企业财务管理和社会保险稽核专项业务培训;对全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普遍开展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专项业务培训,经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审查和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取得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