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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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7日  阅读量:18

案情简介

  2021年7-8月份,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组建由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3名劳动保障监察员以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团队,选取职工人数多、经营不稳定、劳动强度大、劳动关系矛盾多的50家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

  8月13日,专项服务团队走进溧阳市某热处理公司,通过询问职工代表、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以及查阅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方式,详细了解该公司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在查看公司关于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发现该制度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超过98天继续休假的,按照事假处理”。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监督过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女职工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30天的延长产假。在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有关待遇,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专项服务团队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对该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整改。

监督结果

  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以后,该公司当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该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在此后的评估回访中,服务团队通过查看新规章制度、多次现场询问女职工等方式,确认该公司已经整改到位。

案件点评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女职工的重要制度之一,对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群体注意的是,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综合上述规定,某热处理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98天,显然是不合法的。溧阳市总工会、市人社局联合开展企业劳动用工监督评估专项服务行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该公司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

溧阳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