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引导业主自觉维护住宅楼顶区域的使用功能及使用秩序,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顶共用部位,是指住宅楼顶顶层平台区域,包括通道、平改坡内部空间和平改坡瓦屋面区域,以及楼顶公共设施设备,包括防水隔热层、给排水及燃气管道、水箱、泵房、避雷、电梯、消防、通讯等。
第四条 业主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使用,须符合住宅楼建造及设计中赋予的功能,承担维护其使用功能与使用安全的义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社区组织均为楼顶共用部位物业管理人,应自觉维护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秩序。
第五条 区房产主管部门是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工作中发现、街道办事处反映或群众举报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六条 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发现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楼顶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办事处应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或督促整改;督促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或管委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相邻权利人依法维护住宅楼顶的设备安全、使用功能完善,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小区业主根据小区实际,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及《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对不按照楼顶设计功能使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行为,依照约定进行管理规制。
街道办事处通过居民议事会、“五好文明家庭”评选等工作,宣传、教育、倡导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维护居民小区的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引导业主以劝阻、举报、诉讼等合法形式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和违法使用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八条 区环保、公安、消防、卫生、文化、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协同做好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小区管理规约》及《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的约定,加强对住宅楼顶的管理,对工作中发现、业主反映的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功能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报告。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应当将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管理纳入并督促业主订立《小区管理规约》,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功能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也可以按照《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违法建设、违法使用及违反楼顶使用功能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住宅楼顶共用部位使用、维护及改造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危险堆放、吊挂物品;
(二)随意悬挂、私自架设、埋设电线、电缆及安装、增设设备设施;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六)擅自改造施工;
(七)其他影响楼顶共用部位安全使用、阻碍消防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根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及《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的,根据《南京市消防条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根据《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由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小区实际,督促小区业主在制定《小区管理规约》及《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管理公约》时,将下列行为约定为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的禁止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擅自占用住宅楼顶共用部位、种植、饲养动物等;
(二)违反楼顶共用部位的设计使用功能从事散步、遛养宠物、锻炼、娱乐聚会等;
(三)擅自改变楼顶承重结构之外的其它结构、擅自改变通道、平改坡内部结构和平改坡瓦屋面结构等;
(四)其他影响楼顶共用部位安全使用、阻碍消防疏散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市场化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托管小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管委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社区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玄武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