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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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
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3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余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电商负责人,工资8000元/月。2022年2月16日,用人单位发出调岗调薪的通知,载明入职以来每月业绩考核都未达标,将其从渠道总监岗降为渠道经理岗,薪资降为4025元/月。2022年3月15日,余某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等事实,被迫通知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后余某要求用人单位补足2022年2月份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区仲裁委认为,余某主张其被扣2022年2月份工资差额4766.72元,系因2022年2月16日用人单位在对申请人调岗调薪后按照调岗后的工资予以发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兼具合法性、必要合理性,用人单位以余某未完成每月考核指标为由对余某进行调岗降薪且薪资与此前薪资8000元/月相差较大。用人单位并未提供按照业绩调岗降薪的制度依据,也未就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必要合理性进行举证说明,故裁决用人单位按照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调岗降薪要慎重,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具备必要合理性,且不能随意大幅降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