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大龄女职工,总工会法援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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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某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3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单方面向从事压板岗位的女职工黄某发送了《转岗通知书》,要将其调整至保洁岗位,黄某提出不同意转岗,仍正常到原岗位报到,但公司却不给其提供劳动条件。之后,公司向黄某出具《辞退通知》,停缴了黄某的社会保险且停发了工资,此时黄某已年满49周岁。

处理结果

  考虑到黄某在被公司辞退时已经年满49周岁,再就业显然会遭遇很大障碍,为此一体化中心由区总工会牵头,约见人事主管和工会主席,提出法律意见:希望能继续履行与黄某的劳动合同。但企业表示,黄某的上级与黄矛盾较深,目前除了保洁,没有其他可供合同履行的岗位。为此,区总工会依法指出,企业虽然有自主用工权利,但企业将黄某从一定技术性岗位调至保洁岗位,该调岗不具有必要和合理性,超出了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经数次沟通无果,区总工会为黄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代理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黄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原压板操作岗位的仲裁请求,支持了黄某要求补发自停工之日起至岗位恢复之日期间工资的请求。企业在仲裁裁决后,主动联系一体化中心请求进行协商,在工会牵头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龄女职工遭遇裁员后,如果不能重新就业,将不得不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进行参保,而此时大龄女职工不满足《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情形的,其退休年龄将按55周岁执行。本案的处理,对于大龄女职工遭遇违法裁员时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