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货车司机顾某从事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工作,其所工作的地点注册了两家不同名公司,一家名为某安运输公司,另一家名为某伦运输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前两个月,顾某所有报酬由某安公司发放,之后每月由某伦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其他收入由某安公司发放。后受疫情影响,顾某被安排在家,两家用人单位均未支付其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一体化中心接案后认为,顾某入职后首先接受的是某安公司的管理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之后虽然改为分两部分发放,但顾某并没有同某安公司解除关系,工作岗位内容、考核标准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主体应为某安公司。为此,区总工会牵头处理,向企业提出意见: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向顾某支付在家待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等。但公司坚持认为顾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接受意见。多次沟通无效后,区总工会为顾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为其代理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某安公司未能提供与顾某解除劳动关系,与某伦公司建立新劳动关系的证据,采纳了区总工会的监督建议,支持了顾某主张的二倍工资等请求,帮助顾某争取到10多万元的损失补偿。
典型意义
以大货车司机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群体劳动关系复杂,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很难有直接适用的条款。本案处理的意义在于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从劳动关系的人身和财产属性入手,厘清法律关系,并通过法律咨询、争议调解等手段,为新业态群体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