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严重违背敬业精神的,应承担由其失职给公司 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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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贸公司诉张某珍、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3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吕某彬系某科贸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珍、李某系该公司会计。2020年5月14日,张某珍接到电话,电话中人称要给其公司汇款,张某珍遂添加对方QQ账号。后张某珍接到名为“吕某彬”的QQ账户发来消息,让其核对收款情况并称有笔加急款项需要转出,同时向张某珍发送了转账账户信息。张某珍按照该指令,告知李某转账,经张某珍复核后转出48万元。之后“吕某彬”QQ连续两次分别指示张某珍转账10万、142万元,张某珍均按同一流程转账。当张某珍再次被要求转账时起疑并电话向吕某彬核实情况,吕某彬告知没有指示过转账。经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人,并追回赃款6万元发还某科贸公司。目前此电信诈骗案仍在侦查中。某科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珍、李某赔偿其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员工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应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张某珍、李某均为专业财务工作人员,理应熟知财务管理和操作规定,特别是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应负有高于常人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本案中,通过各方陈述可知,案发前张某珍、李某一般系通过公司财务微信群接受吕某彬等领导指示后方能付款,并不存在使用QQ账户等其他聊天工具指示付款的情况。而案发当日,张某珍在明知日常使用的微信群未下达转账指令的情况下,并未向吕某彬进行核实,冒然相信QQ账户的要求;李某亦未得到微信指令,在未进一步核实情况之下即按照张某珍的指示实施了转账操作,且二人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连续三次按指令转账后才发觉异常,显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珍、李某连带向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之一。爱岗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任何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公民个人的敬业精神,它要求每一位从业者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待自己的职业。本案系因电信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诈骗行为固然可憎,但纵观本案事实,诈骗分子采取的手段并不高明,其采取的方式与张某珍所在公司日常下达转账指示的载体明显不同。如张某珍能审慎履行职责,第一时间电话或微信向单位领导核实,即可避免。李某作为公司的出纳在张某珍违反常规操作而直接向其指示付款时,疏于检查、核实,盲目听从。二人的共同失责导致了最终的付款事实。本案判决张某珍、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可以促使劳动者谨慎勤勉对待岗位职责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培育敬业精神,共促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