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引发劳动争议 优先解决欠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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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1日  阅读量:5

案情概要

  信访人冯某等48人于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陆续入职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从事平磨、盖板、检验员等工作,工作期间公司均未与信访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公司整体停产,拖欠职工工资22万余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21年10月,冯某等48名职工相继到贾汪区总工会反映情况,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失业金等,合计120.68万元。

处理过程

  2021年10月13日,贾汪区总工会信访接待人员接待冯某等人来访,在听取信访人陈述并进行信访登记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区总工会分管领导。10月15日,区总工会启动调解程序,从工会和人社局各抽调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组,深入企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了解,因疫情影响,公司自2021年9月起处于整体停产状态。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验工资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资料,基本确认了职工反映的工资拖欠、未签劳动合同和未休年休假等事实。

  调解初期,公司方态度强硬,职工方情绪激动,更有职工扬言企业要是不答应就去区政府、市政府上访。为稳住信访人情绪,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调解组决定对职工诉求由易到难逐项开展调解。经过努力沟通,有18名职工愿意先行处理工资事项。因调解组事先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充分证据,基本确定了工资数额,双方对此无争议。公司强调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短期无法偿付拖欠的工资。调解组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重要性和必要性,给公司讲政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讲法律;从体谅员工生活不易,给公司讲情理,努力做通公司工作。公司答应2021年11月初结清拖欠的工资,与18名职工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经双方同意报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出具了《徐州市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除这18名职工的工资外,双方就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主张的争议较大。一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冯某等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公司在支付拖欠工资的前提下,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公司未办理失业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从社保机构领取的失业金等。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以完成一定加工任务为标的的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应支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事项。二是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冯某等认为其在公司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依法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则认为其为加工企业,工作以计时计件为准,加班是职工自愿行为,目的是多劳多得,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诉求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区总工会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派律师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仲裁庭审中查实冯某等人和公司系合法主体,冯某等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必备程序,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并领取报酬,以上特征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公司并未提供材料证实与冯某等系劳务关系,故援助律师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规定,冯某等人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请求事项,也依法分别做出了相应审理和裁决。2021年10月25日,本案审理终结。

处理结果

  1.2021年10月20日,18名职工与公司就清偿拖欠工资请求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之前,将工资款项共计76258.72元通过工资卡一次性支付完毕;如到期未支付,公司加付违约金3000元/人。

  2.2021年10月25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职工其余诉求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年休假工资等合计913398.36元。

  案件办结后,信访人冯某等纷纷表示,非常感谢工会,有了工会的帮助,我们终于“打了场胜仗”,今后依法维权更有底气了。

推荐理由

  面对群体性上访案件,贾汪区总工会综合考虑当前劳动关系变化、职工群众关切和企业发展特点等,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将信访处理与协商调解、法律援助有机衔接,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处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稳定信访人情绪,为最终妥善化解劳动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