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核算依据及数额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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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某置业公司、某外事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新沂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宋某通过某外事公司劳务派遣,至某置业公司从事房产置业顾问工作。宋某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销售佣金等组成,由置业公司按月核算后支付给外事公司,再由外事公司发放给宋某。后宋某离职,尚未结算的销售佣金由王某代领转付给宋某。王某代领一笔销售佣金后,按照公司要求又将该笔佣金退回,并告知宋某。为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外事公司支付销售佣金。

裁判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是外事公司派遣至置业公司的员工,基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宋某的工资、销售佣金等劳动报酬均是由置业公司核算并支付给外事公司,再由外事公司发放给宋某。因此,对宋某主张的销售佣金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宋某提供用以证明销售佣金的证据虽未形成证据链,但置业公司、外事公司作为宋某劳动报酬核算及发放主体,拒绝提供其所掌握的有关销售佣金核算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庭在争议事实认定上作出对公司一方不利的推定,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支持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