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不顺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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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银、曹某源、曹某洁诉某商城分公司劳务派遣纠纷案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8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简要案情

  谢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与某创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某创业公司派遣谢某某到被告某商城分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某商城分公司(用工单位)与该创业公司(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协议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双方约定,由某创业公司为某商城分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某商城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经谢某某主动请求,某创业公司与谢某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约定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9年4月,谢某某仍到被告某商城分公司工作。2019年4月23日下午,谢某某在被告某商城分公司处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后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谢某某死亡后,就其劳动关系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谢某某与第三人某创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谢某某被劳务派遣到某商城分公司工作,某创业公司为用人单位,某商城分公司为用工单位,谢某某与某商城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某辞职后,与某创业公司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创业公司应撤回对谢某某的劳务派遣,谢某某亦应明知其劳动权利义务的灭失。谢某某继续在某商城分公司工作,未离开过工作岗位,某商城分公司基于原有的劳动关系继续用工,双方并不能顺然建立劳动关系,现无证据证明某商城分公司知晓谢某某已向某创业公司辞职,也不能证明某商城分公司有与谢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订立劳动合同,故对原告曹某银、原告曹某源、原告曹某洁要求确认2019年4月23日谢某某与被告某商城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谢某某与劳务派遣单位某创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某商城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谢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谢某某与某创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留任某商城分公司,某商城分公司基于原有的劳动关系继续用工,双方并不能顺然建立劳动关系。某商城未有与谢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未曾签订劳动合同。故对确认谢某某与某商城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