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确立劳动关系时,除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外,同时还应具备人员、管理、业务组成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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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主播与某网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21日,李某某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李某某同意与某网络公司提供的线上直播平台合作。某网络公司将李某某视为旗下艺人,并为其提供了24小时开放的直播场地,由其任意使用。某网络公司对直播时间、直播内容没有固定要求,由主播自行安排,但如果直播内容违规则直播平台会进行扣款。李某某自己没有直播设备,在某网络公司处任主播期间一直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和场地进行直播。李某某任主播期间的收入主要组成部分为粉丝打赏,由某网络公司先与直播平台结算,后由某网络公司扣除押金、税费再向李某某发放,所获利益双方按照《主播收益标准》分配。《直播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属于业务合作关系,李某某并未与某网络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李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网络公司索要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2019年11月份,李某某以“某网络公司未提供承诺的待遇”为由,从该网络公司处离职。为确认劳动关系,李某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并在法定时间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与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而就本案而言:1、根据李某某、某网络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可以证明,李某某与某网络公司是鉴于李某某自身的才艺,为了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而签订的合作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李某某的主要报酬却并非直接来自于网络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粉丝打赏对象是李某某本人而非网络公司,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本案被告某网络公司仅仅系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不能依此认定李某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某网络公司;3、李某某的直播时间、内容都由李某某自主安排,某网络公司不作要求。某网络公司的直播场地对旗下所有主播随时开放,不能认定某网络公司对于主播的直播场地有强制要求。李某某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无论是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获取报酬方式、隶属管理关系等方面来看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故李某某主张确认其与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本案中根据李某某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以及李某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形式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等情况可以确定李某某与网络公司之间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获取报酬方式、隶属管理关系等方面均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不能认定李某某与某网络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社部[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