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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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管理公司诉郑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23

裁判要旨

  《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如果已基本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登记表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的,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18年7月2日,郑某入职某管理公司,2019年2月25日郑某自该公司辞职。双方在此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某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在该登记表中郑某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某管理公司在薪资待遇部分填写合同期限一年、无试用期、该公司旗下超市经理:2000+绩效+补助300+工龄/月,双休。郑某在该登记表下方签字,并书写填表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并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2020年4月24日,济南市某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出具《说明》,载明“经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始资料记载)查询,郑某,男,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在失业保险科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8月2日,郑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某管理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34000元。仲裁委裁决某管理公司支付郑某该经济赔偿金。某管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管理公司与郑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署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为《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某管理公司是否应支付郑某双倍工资。本案所涉《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基本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登记表中明确约定了郑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加盖有该公司公章,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郑某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当《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其就已基本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