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皇某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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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淇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被告皇某某于2022年9月21日经介绍原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在其车间内从事焊接金属构件,工作期间的考勤由原告统一负责,原告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了 9、10、11 月份工资,并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2022 年 11 月 19 日,皇某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受伤。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9 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皇某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工资表、工资支付电子回单、团体意外保险保险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受原告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工资证明、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