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运输公司诉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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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淇县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乙运输公司与靳某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约定靳某某将其购买的D车挂靠于乙运输公司,靳某某系车辆实际车主。2020年11月22日,司机裴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后裴某某之妻张某某申请确认裴某某与乙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裴某某与乙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县人社局依据裴某某之妻张某某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裴某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为由,决定予以认定工伤。乙运输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对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系职工和社保机构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亦不同,前者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后者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可以同时主张,但不能混用,更不能相互替代,第三人在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并不能免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故,乙运输公司提交的相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和保机动车保险单,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裴某某之妻张某某虽已就涉案事故提起了民事赔偿,但并不影响裴某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